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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3-05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充电车位及充电桩的管理,更合理、高效的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拥有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电价标准,我校暂定的收费标准为:每度电收费0.50元(该价格随北京市电价变化而调整)。

第四条 本校拥有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教职工需要申请办理充电卡后方能使用充电桩。后勤集团校园卡管理室负责登记职工及汽车信息并审核后,办理充电卡及充值工作。校园卡管理室办公电话:51513168

第五条 办理充电卡及充值的规定:

1. 办理充电卡需要缴纳工本费15/张。

2.充电卡只做充值和充电扣费使用。每次充值金额限定为100——1000元之间的整数。

3.充电卡只限登记车辆使用,不得用于其它未登记车辆。

4.充电卡不能挂失,请使用者妥善保存。

第三章充电及充电车位管理

第六条 我校综合楼北侧停车场设有充电车位,该车位只提供给登记车辆在充电过程中使用,禁止其他车辆停放。充电完成后须及时将车辆驶出充电停车位。

第七条 有充电需求的教职工必须到指定充电车位进行充电操作。禁止在校园内私自接线充电,如有发现按偷电处罚。

第八条 使用充电桩充电的教职工,需要熟练掌握充电流程、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如果因个人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充电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第九条 在充电车位充电的汽车应该在醒目位置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其他有需求的职工和管理人员与您联系。

第十条 充电车位及充电桩的管理、维护工作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充电注意事项

 

1.车辆进入充电位置,当车辆停稳,切断电动汽车动力电源和辅助电源,拉紧手刹,人员离车后,方可进行充电作业。

2.充电前,用户应对车辆进行充电前检查,对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连接和充电参数的设置进行确认。

3.充电启动后,确认充电正常,并定期巡视充电状态。发生安全事故,应快速按下红色急停按钮,切断电源。

4.充电过程中,车辆严禁启动或移动,严禁带电插、拔充电插头。

5.充电结束后、行车前,用户应确认充电终止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

6.充电完成后,尽快驶离充电车位,方便其他职工使用。